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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禄海与阮文波、大足县津翔机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禄海,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营者阮文波,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负责人胡刚。本院受理原告李禄海与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禄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回对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1.5元,减半收取1775.75元,由原告李禄海承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韬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