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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成记与王法业、王方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记,王法业,王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记,又名王成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法业,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被执行人:王方良,男,汉族,于1972年8月11日。本院在执行王成记与王法业、王方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