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强成林、强光胜、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强成林,强光胜,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360-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强成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强成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强成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强光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正蔚,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世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强成林、强光胜、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强成林、强光胜、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未依法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灶存款2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