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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政与XX、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政,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袁政,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政与被执行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袁政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XX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袁政未能提供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政如发现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