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鹏鹏与王井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鹏,王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鹏,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井山,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鹏鹏申请执行王井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井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YY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XXXXXXXXXXXXXXX。二、将被执行人王井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