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波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砭上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李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姚店镇人,现住宝塔区姚店镇安沟门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小龙当庭支付原告张波14500元;二、其它无争议;本案案件诉讼费16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李小龙承担81元。本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