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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波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官庄乡砭上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李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姚店镇人,现住宝塔区姚店镇安沟门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小龙当庭支付原告张波14500元;二、其它无争议;本案案件诉讼费16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李小龙承担81元。本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