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Z M M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MM,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ZMM(中文名张某某),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日本国。原告ZMM(中文名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家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MM(中文名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由于双方在性格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间感情已经走到尽头,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衣物及夫妻共同财产欧米茄手表一块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欧米茄手表一块及原告使用的女款衣服用品归原告所有;除此之外,原、被告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于2008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的单位在日本国。期间,被告虽然经常去日本国,但回家中与原告同住的时间较长。2014年6月,被告便不再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被告朱某的户籍证明,原告ZMM(中文名张某某)的加拿大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日领证字第XXXXXXX号《公证书》确认的被告朱某在《同意离婚意见书》上的签名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好互相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处理均意见一致,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ZMM(中文名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欧米茄手表一块及在原告处的衣服归原告所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家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