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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燕杰诉被告武汉市春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杰,武汉市春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汪燕杰,男。委托代理人周俊岭,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春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燕杰诉被告武汉市春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燕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燕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汪燕杰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