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督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布拉格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玲,布拉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督字第13号申请人张玉玲,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布拉格,男,蒙古族,39岁。申请人张玉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布拉格于2014年8月1日借申请人张玉玲人民币200000.00元,有申请人提供的欠条为据。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拖欠不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布拉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玉玲人民币20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433.00元,共计2014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