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何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何强,陈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17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孝。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强。被执行人何强。被执行人陈雄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886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1325元,执行费2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