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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义和与刘洪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和,刘洪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王义和。委托代理人李桂霞(夫妻关系),天津市半导体材料厂退休工人。被告刘洪茜,(未出庭)。原告王义和诉被告刘洪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洪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在被告在原告处闲聊时相识,在谈及原告现住房仅为一拆大单间,住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份,被告即向原告许诺,只需原告支付10万元,就可将原告现住房调成三室一厅住房。随即被告以向原告借款的形式,原告给付被告92000元。至2012年底,被告还再三承诺可以办成调房事宜,并勾画出将办成的房屋的结构草图。至此以后,被告对此事再三推诿,不但调房一事杳无音信,并且对返还该款一事也再三推脱,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9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刘洪茜书写的字条五张、刘洪茜所画房型图一张、录音光盘一张、邻居证明。被告刘洪茜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河东区大直治后台从事电气焊经营者(其周围邻居均称原告外号为“三哥”),因工作关系结识被告刘洪茜。刘洪茜以调房为由分五次共自原告处取走现金人民币9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向刘洪茜之父刘希良所做调查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表示可以协助原告调房并以此收取原告现金92000元,现调房事项并未达成,故被告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洪茜一次性返还原告王义和人民币9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洪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永祺代理审判员  宋新凯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