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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水龙诉福建万益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水龙,福建万益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潘水龙,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万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石鼓镇桃场十五组。法定代表人周志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毅强。委托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水龙与被告福建万益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水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灿审 判 员  黄燕珍人民陪审员  姚桂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芳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