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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惠海伟与郑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海伟,郑之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惠海伟,农民。被告郑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海伟与被告郑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之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海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