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惠海伟与郑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海伟,郑之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惠海伟,农民。被告郑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海伟与被告郑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之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海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