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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孟祥金、王素香、孟婷婷为与苏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金,王素香,孟婷婷,苏冬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孟祥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王素香,女,193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孟婷婷,女,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冬梅,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不详。原告孟祥金、王素香、孟婷婷为与被告苏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金、王素香、孟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