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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一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一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剑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红江,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众一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一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1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86.5元,由原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