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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洪亮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亮,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洪亮,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建国,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洪亮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