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洪亮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亮,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洪亮,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建国,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洪亮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