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雷与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周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46号申请执行人刘雷,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工业园区龙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周伟,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雷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周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周伟在2014年4-12月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刘雷运费500元、在2015年1-12月期间分别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刘雷运费1000元、从2016年1月起分别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刘雷运费2500元,直至还清183400元时止(最后1个月按实给付);二、如被告东台市东祥运输有限公司、周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刘雷即可按183400元(已履行的部分相应扣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伟的银行存款账户,轮候查封、冻结其房产、车辆产权,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冻结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