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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安康市地方税务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卜某某,女,汉族,1940年2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邓良彦,安康市汉滨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汉滨区香溪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智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安康市地方税务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卜某某对安康市规划局批准被告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建设车库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因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