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区辉权喷塑厂与陆欢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区辉权喷塑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陆欢风,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区辉权喷塑厂与被执行人陆欢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