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丁杰、徐利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杰,徐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丁杰,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利娇,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丁杰与徐利娇(2015)台椒执民字第12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利娇支付3000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利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丁杰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徐利娇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丁杰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利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0070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