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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85-2号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友德。被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