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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心海、张大贵、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海,张大贵,杨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心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禄锋,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大贵,居民。被告杨玉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海诉被告张大贵、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大贵、杨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心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心海撤回对被告张大贵、杨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心海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