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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杨香容、张允春、缪仙清、缪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香容,张允春,缪仙清,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香容,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官田村垱巷**号。被执行人张允春,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大石村上坂**号。被执行人缪仙清,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官田村垱巷**号。被执行人缪健,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号楼*单元***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杨香容、张允春、缪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杨香容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19722元、利息261392.24元、复息15259.97元(计算至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6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杨香容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以用于借款抵押的杨香容名下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0818室房产、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9号楼29幢一层30102号房产、缪健名下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0817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缪健、张允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健、张允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香容追偿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8091元、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3836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香容、张允春、缪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香容、张允春、缪健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香容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0114020-24-1-20818~1,房屋预售证号:2008035,建筑面积为:102.79平方米的房产、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9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75112024-11_2-29-30102,房屋预售证号:2006211,建筑面积为:140.94平方米的房产、缪健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0114020-24-1-20817~1,房屋预售证号:2008035,建筑面积为:92.25平方米的房产。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对上述查封房产依法委托评估,案件正在评估之中。同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案件正在评估之中,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