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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0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一、二层。代表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朱家房子村。法定代表人尚玉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法定代表人高贤展,总经理。被执行人尚玉荣。被执行人李玉军。被执行人高贤展。被执行人范广云。被执行人刘振岩。被执行人顾正珍。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尚玉荣、李玉军、高贤展、范广云、刘振岩、顾正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尚玉荣、李玉军、高贤展、范广云、刘振岩、顾正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尚玉荣、李玉军、高贤展、范广云、刘振岩、顾正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1870.29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尚玉荣、李玉军、高贤展、范广云、刘振岩、顾正珍案件执行费78442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众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发达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尚玉荣、李玉军、高贤展、范广云、刘振岩、顾正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