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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2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与李荣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李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223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法定代表人方婉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焱,男,汉族,1952年7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李荣川,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益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