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俞哲登与余康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哲登,余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俞哲登,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余康财,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俞哲登与被执行人余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7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69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余康财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和车辆管理所查询,余康财无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俞哲登因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5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