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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南宁新拖农机有限公司与韦凤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新拖农机有限公司,韦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新拖农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凤仙。本院在执行南宁新拖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凤仙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之前已经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在柳州,本院已经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该案属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二初字第27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