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刘来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刘来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志新,主任。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金宝,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职工。被告刘来民,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森,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刘来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