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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吕建跃、叶建明与叶建明、江慧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跃,叶建明,江慧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第76号原告:吕建跃。被告:叶建明。被告:江慧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智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建跃与被告叶建明、江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