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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圆婷与被上诉人马秀娟、侯隽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圆婷,女。委托代理人龙连,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娟,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隽,女。委托代理人马秀琴,女。上诉人孟圆婷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站民一初字第0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圆婷的委托代理人龙连,被上诉人马秀娟、侯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秀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以孟圆婷领名的存单在2003年时就由侯生权以孟圆婷的名义在不同的银行存、取,而并非从2009年开始发生,故原审判决以2009年以后发生的存、取款事实作为判决依据是否充分。另外,与之相关的侯桂芝案件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回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为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应结合侯桂芝一案综合考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05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卿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