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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永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永佳,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刘洋诉李永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68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