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程解明、吴江市安菲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程解明,吴江市安菲纸业有限公司,科睿(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陈建明。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被告程解明。被告吴江市安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法,总经理。被告科睿(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谢雨街435号。法定代表人金玉良,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明因与被告程解明、吴江市安菲纸业有限公司、科睿(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900元,减半收取为191450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