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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振军诉淅川县规划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淅川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36号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被告淅川县规划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友法,局长。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规划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规划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与被告淅川县规划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