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净月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