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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鲁俊杰与马润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鲁某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农民。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