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忠元与程光志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元,男,1971年1月15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程光志,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刘忠元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光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