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培培与夏建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培培,夏建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3190号申请人夏培培,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夏建华,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培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夏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夏培培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夏培培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培培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