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张**,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丁***被告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张**,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退还原告丁**,25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