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管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甲,男,住柳州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海杰、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罗某之信任,二人遂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管某甲以还房贷、帮被害人罗某找工作等借口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60000元。之后,经被害人罗某不断催促,被告人管某甲于2013年9月左右,退还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彭某之信任,二人遂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管某甲以还房贷、出差不够钱等借口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60800元。之后,经被害人彭某不断催促,被告人管某甲退还被害人彭某人民币5000元。3、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韦某之信任,二人遂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管某甲以还房贷、出差不够钱等借口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94000元。之后,经被害人韦某不断催促,被告人管某甲于2013年7月至9月间,共计退还被害人韦某人民币20000元。4、被告人管某甲与被害人蒙某系表姐弟关系。2012年4月,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要去广西融水县监狱为一在押人员办理提前出狱,骗取被害人蒙某人民币15000元。5、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其可以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余某之夫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40000元。6、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检察系统工作,以其可为监狱内服刑罪犯办理提前出狱赚取钱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300元。之后,经被害人张某不断催促,被告人管某甲于2014年1月10日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300元。7、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龙某之信任,二人遂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管某甲以还房贷等借口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人民币115445.9元。8、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管某甲讹称其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被害人莫某之信任,二人遂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管某甲以为监狱内服刑罪犯办理提前出狱赚取钱财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人民币23561元。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管某甲辩称:1、其从未向被害人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亦从未同时和多名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2、其与被害人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3、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管某甲与对方交往时未使用虚假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指控其冒用检察官身份行骗的证据不充分;2、管某甲拿对方钱财都事出有因,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管某甲与罗某、彭某、韦某、龙某是情侣关系,日常支出会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情侣之间常有借贷行为;而余某所给的4万元是管某甲在处理其丈夫案子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3、借罗某金额是60000元、彭某35000元,韦某70000元、蒙某15000元、龙某52700元、莫某4500元,实际借贷金额应为237200元。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管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从高中到大学一直是恋人关系,2008年罗某去深圳工作后二人分手。2011年,管某甲向罗某谎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同年二人复合。2012年10月,管某甲以在柳州窑埠附近买房子欠了外债为由,要罗某帮忙借了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高利贷;2013年4月,管某甲又以欠了外债,要卖窑埠的房子才能还钱,但卖了房就不能和罗某结婚为由,从罗某处骗取20000元;2013年6月,其以帮罗某在家乡解决工作为由,从罗某处共骗取现金70000元;此外管某甲还以在融水县做煤矿生意要给人送礼、请客、结算工人工资、出了交通事故等理由共骗取罗某20000元。2013年9月,经罗某的不断催促,管某甲退还10000元。综上,管某甲共骗取罗某150000元。2、2011年被告人管某甲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彭某(家住广西桂林),并谎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并自购有住房,以此骗取彭之信任。2011年12月9日,管某甲以需钱还房贷为由向彭骗取2500元。2012年二人确定情侣关系。2013年10月,管某甲谎称家人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向彭借款,彭遂以民间借贷方式借了40000元给管某甲。期间,经彭某不断催促,管某甲共退还5000元。综上,管某甲共骗取彭某37500元。3、2011年被告人管某甲认识被害人韦某,并谎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以此骗取韦之信任,二人随后发展成情侣关系。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管某甲以单位财务不在,因出差需要钱为由,骗取韦某20000元;2012年2月,以借钱回家过年为由,骗取韦5000元;同年4月,以借钱去南宁考试、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韦4000元;以借用韦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为名,透支信用卡5000元未归还;同年6月,以还房贷为由,骗取韦60000元。2013年7月,韦某知道真相后不断向管某甲催款。管某甲遂于其后两个月陆续还款20000元。综上,管某甲共骗取韦某74000元。4、被告人管某甲与被害人蒙某(家住柳州)系表姐弟关系,管某甲谎称原来在融水县检察院上班,后在华锡集团做律师。2012年4月,管某甲以需要去融水县监狱帮一名犯人办理提前出狱为由,骗取蒙某15000元。5、2013年2月,被告人管某甲谎称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有律师证,且认识灵山县交警队及检察院的人,可以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的丈夫黄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40000元。6、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甲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张某,并谎称在柳州市检察系统工作。同年12月8日,管某甲以其可为监狱内服刑罪犯办理提前出狱赚取钱财,但不能使用自己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信用卡一张,随后透支人民币3300元。张某知道真相后不断催款,管某甲遂于2014年1月10日将钱款全部退还张某。7、2013年10月,被告人管某甲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龙某(家住广西鹿寨县),并谎称在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已自购住房及汽车。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4年1月5日至7日,管某甲以去桂林出差为由骗取龙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共透支9593元未归还;同年1月13日,以去融水县办事为由,骗取龙10000元;同月15日,以还房贷为由,骗取龙3000元;同月24日至29日,以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又先后骗取龙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分别透支10000元、4631元、5000元未归还;同月22日,以去小区阿叔家吃喜酒要打封包为由,骗取龙800元;同月30日,以没钱回家过年为由,骗取龙1800元;同年2月25左右,以在外出差缺钱为由,从龙处骗取500元;同年3月4日,以还单位欠款及解押汽车为名从龙处骗取60000元,又从中拿出10000元给龙还信用卡透支额。综上,管某甲共骗取龙某95324元。8、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管某甲通过腾讯QQ聊天认识被害人莫某,并谎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科工作。同年12月19日,管某甲以可以帮助服刑人员办出狱的方式赚钱,但是不便使用自己的账户为由,骗取莫某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23651元。莫某发现真相后于2013年12月24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继续催促管某甲还款。截至2014年1月10日至2月,管某甲共还款19000元。综上,被告人管某甲共诈骗8次,涉及金额达473775元。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前,管某甲归还罗某10000元、彭某5000元、韦某20000元、张某3300元。案发后,归还莫某19000元。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其与管某甲从高中到大学都是情侣关系。2011年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并听说管某甲还喜欢自己,二人复合。复合之后,管某甲以各种理由开始要钱。2012年10月1日,管某甲以欠外债,债主催款,要其到银行贷款帮还钱,因银行贷款时间长,其便在一家借贷公司借了50000元现金,并在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V8城附近的招商银行一侧将钱给他;2013年4月2日左右,管某甲以欠了外债,要卖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上的房子才能还钱,但卖了房子就不能和其结婚为由,骗其从融水工商银行分两次共转账20000元至他的工商银行帐户;2013年6月10日,管某甲以帮其解决工作问题为由,骗其现金50000元;2013年7月10日,管某甲又以解决工作钱不够为由,骗其通过融水县农村信用社转帐20000元至一户名叫潘某账上。此外,管某甲还以在融水县做煤矿生产要给人送礼、请客、结算工人工资、出了交通事故等理由问要钱,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多次给管某甲钱,每次都是几千元不等。其共被管某甲骗取的金额在16万元左右。2013年9月,经过其多次催促,管某甲往其工商银行卡中还款10000元。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桂林,2011年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的管某甲,管某甲还称现在居住的柳州市鱼峰区某室是他购买。2011年,管某甲以没钱还房贷为由向其借款,其遂通过建设银行转账2500元给他。2012年二人确立情侣关系,之后管某甲总以没有生活费、出差钱不够等理由要钱,每次都是成百上千,总计共给有4万余元。2013年10月,管某甲称家人生病欠款需要用钱,其通过民间借贷借了40000元,钱存入其桂林工商银行账户,随后其即将此卡交给管某甲。之后其一直催管某甲还钱,但管某甲总以各种理由不还。经其不断催促,管某甲前后共还款5000余元。2014年看网上新闻才知道被骗。3、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底认识管某甲,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2011年12月,管某甲称要去南宁办事,但单位财务不在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并承诺回来找财务报销后还钱。随即其在工学院大门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现金20000元给他。2012年2月左右,管某甲称没钱回家过年,问其借款5000元,当时身上没钱,其让在广东的妹夫向管某甲提供的名为罗艳艳的邮政储蓄账户打款5000元。同年4月,管某甲又称要去融水办事,车子没油,还要请领导吃饭为由向其借款4000元,其让在来宾的姐姐帮存4000元进管某甲工商银行账户。同年4月左右,管某甲向其借一张透支额度为5000元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称自己刷卡消费自己还款,这样就不用总是问其借钱,半年后,管某甲还款时,银行卡内尚欠款5000元。同年6月,其从家人要60000元计划承租柳南区飞鹅路市场附近一店铺,但因故未租成。管某甲以还房贷为由将这60000元借走。过后管某甲又称将这笔钱用于投资生意。管某甲一直以没钱或投资没有结账拿不出钱等借口拖着不还钱。2013年7月,其家人查实柳州市检察院没有叫管某甲的人,遂知道被骗。2013年7-10月间,管某甲陆续还款20000元。4、被害人蒙某的陈述,证实管某甲是融水县人,与其是表亲关系,平日经常走动,关系比较好。管某甲自称原来在融水县检察院上班,现在华锡集团做律师,还在武汉有一个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管某甲电话称需要15000元去融水县的监狱帮一名犯人办理提前出狱,向其借钱,一个月之后还。于是其在柳州市城中区五星街附近的农业银行转账15000元。期限过后管某甲以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或说在外地出差学习为由一直拖着不还钱。直到在电视上看到管某甲因诈骗被抓才知道被骗遂报警。5、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其丈夫黄某于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朋友杨某乙说她在网上认识一个叫管某甲的朋友,曾经当过律师,也有律师证,现在检察院工作,并提供了管某甲的QQ号码及手机号。其通过电话和管某甲讲了黄某的事情,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有同学在灵山县检察院工作,可以通过同学关系处理此事,同时他也会亲自过来,劳务费是2500元。同年1月29日,其将款打进入户名叫管某乙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后其与管某甲一起到灵山县交警大队与死者家属谈好赔偿事宜,并再次给劳务费1100元。之后管某甲让其准备好钱以帮忙找关系将黄某取保侯审出来。2013年2月1日,管某甲称灵山检察院要10000元钱,同月6日,管某甲又称灵山交警大队要20000元钱,次日管某甲再称交警大队还要10000元的押金,其按管某甲要求将款项逐一打往之前管某甲给的农村信用社帐户。然后管某甲让其等消息,并称过年前黄某肯定出来。2013年4月14日,因黄某的案子马上要开庭,其再次应管某甲要求给了3000元劳务费。管某甲遂带了一个律师为黄某做辩护,之后,其又应管某甲要求给了律师3000元,给管某甲500元油费及路费。后黄某被判处缓刑,管某甲承认黄某被判处缓刑不是40000元疏通关系的结果,并承诺退钱。但之后总是以灵山那边没有退钱或者承诺一个还款期,到期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拖着不还。2014年初,其丈夫到柳州查到柳州检察院没有叫管某甲的,遂报案。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底,其通过交友网站认识管某甲,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后又称在柳南区检察院工作。2013年12月8日,管某甲在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V8城附近的麟轩家具城门口,以想要通过找关系,给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办出狱取钱财的方式赚钱,但又不想直接使用本人的账户,遂向其借用一张透支额度为10000元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承诺10天后可还钱。当日,管某甲分三次共刷卡3300元。当晚,一个微信名叫晨晨的加其为好友,并称管某甲是个骗子,骗了很多人的钱。其电话问管某甲原由,管某甲说就当他刷卡消费了。在其要求下,次日管某甲便归还了信用卡。之后其不停打电话催他还钱,但管某甲总是以钱正在办理监狱服刑人员出狱,或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拖着不还。2014年1月10日,管某甲将上述钱款还清。7、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鹿寨县,2013年10月通过交友网站认识管某甲,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同年12月二人确定情侣关系。2014年1月5日左右,管某甲称要与单位领导去外地出差,要先垫钱,回单位后报销,因身上没钱向其要钱。其在管某甲的出租房内将一张尾号为132048的工商银行卡及密码给他,管某甲持此卡消费十三次,共计9600元。之后,管某甲又称需要120000元在柳州买房,已经解决了大部分,但还差40000元问其要钱,其再次将工商银行信用卡给他,管某甲一次性刷卡10000元。1月24日左右,管某甲再次以买房还差30000元,如不交钱房子马上会被别人抢走为由问其要钱,其又将一张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管某甲。同月29日前,交通银行信用卡被消费4645.9元,建设银行信用卡被消费5000元。同年3月4日,管某甲到其工作的鹿寨县,称之前购房款中有20000元系抵押自己的汽车借来的,现在到了还款时间,加上利息需还款30000元,且还欠单位20000元,向其借款60000元。其从父亲处拿款60000元,并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宾馆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将钱取出来,将其中50000元给管某甲,剩下的10000元用来还之前他使用信用卡的欠款。此外,2013年12月31日,管某甲电话称要送亲戚回老家需要用钱,让其给他3000元,其通过建设银行转账。2014年1月管某甲用其信用卡时还以钱不够用为由,让其转账4000元到他在桂林检察院工作的一个女性朋友账户。2014年1月,管某甲称房已经买下,但没钱还房贷,其转账3000元,同月,管某甲又称要去融水县办事需要10000元,其通过建设银行转账10000元。同月,管某甲称吃喜酒没钱封红包,让其打款800元。同年1月30日,管某甲称没钱回家过年让其打款1800元。同年2月22日左右,管某甲称和一名律师去贵州办事没有钱,其先转帐100元,之后又让其朋友杨某某转帐400元。其一直催管某甲还钱,但他以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或承诺何时还钱到期又不还等方式一直拖欠,直到上网看新闻才知道被骗,遂于2014年3月12日报警。8、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初,其在网上用QQ聊天时认识一名叫管某甲的男子,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科工作。同年12月19日,管某甲称可以通过找关系帮助犯人出狱的方式赚钱,事成之后可以赚70000元,但是不能使用自己的账户,借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给管某甲。次日,该卡被消费四次共计17650元。同月22日晚,一个陌生微信告之其管某甲是个骗子,骗财骗色,已经很多人上当,之后还发了很多手机号码让其去问。其拔打了其中一个号码证实了微友的说法。其便不停打电话给管某甲假称没有钱用要借点钱花,但管某甲一直以事情没有办那么快,单位领导出差没人签字没法从财务处领钱没有钱为由拖着不还钱。12月24日,该卡又被消费6001元,其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之后其继续向管某甲催款,截至2014年2月,管某甲还款19000元。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因在钦州市灵山县驾驶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判处缓刑释放。回家之后,其妻子余某讲她的同学介绍了一名在柳州市检察院上班名叫管某甲的男子,管某甲自称在灵山检察院和交警队都认识人,交40000元就可以在农历年前(2013年2月9日)放出来,否则就全部退回钱。余某分三次将钱汇向户名为管某甲乙的农村信用社。2013年4月15日,管某甲带着一名叫江德运的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后其被判处缓刑。其在释放之后找他要钱,但管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找人也找不到。1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管某甲父亲的学生。2011年,管某甲自称是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的公务员,贷款购买了位于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215地质队宿舍10栋1单元501室的二手房,现在还贷,经常没有钱用,压力大。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3年7月,管某甲到其学校,称银行卡丢失无法接收朋友还款,便借其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接收,并随即将钱取走。2013年10月,二人交往期间,其恰好进入管某甲一个号码为3838XXXXX的QQ号,发现账号里的好友基本上都是女的,而且他同时和很多女性谈情说爱,并问她们要钱用。之后其想办法将上述QQ盗走,并告之QQ联系好友名单里面那些女的,管某甲是骗子。2013年12月底,管某甲知道其盗用QQ,就想办法把QQ帐户拿回去。2014年初,其再次将上述QQ号盗走后,发现里面的联系人及聊天记录已被删除。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罗某的父亲,罗某与被告人管某甲系情侣关系,2013年1月左右,管某甲称要和罗某结婚并帮她在融水县找一份工作,罗某便从深圳回到融水县家中,一直到管某甲被公安机关处理才分手。罗某从深圳回融水后,管某甲不时到家里玩,并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所驾驶的小轿车是单位配的,他在柳州市还买了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都是分期付款。2013年4月,罗某说管某甲被债主逼还债,只能卖柳州的房子,但卖房后就不能马上和罗某结婚,让他们帮想想办法。其与妻子拿出20000元给罗某通过网上转账给了管某甲。此外管某甲提出解决罗某工作问题需要50000元送礼和打点关系,当时给钱时还与管某甲签了一份协议。过后不久,管某甲又找到罗某称钱不够,他们又拿了20000元给罗某转交给管某甲。约定解决工作的时间到后,管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没有解决好罗某的工作,催管某甲还钱,他也不理。12、证人郭某、李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系潘某的舍友,二人见过管某甲几次,管某甲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工作。13、证人管某甲的证言(管某甲的堂哥),证实管某甲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管某甲整理管某甲位于215地质队宿舍的出租房的物品,后将管某甲使用的手机和台式电脑各一台交给公安机关。1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管某甲自2008年12月21起租住在柳州市鱼峰区某室的房子。管某甲在租房之初便自称在柳州市的检察院工作,其还见过管某甲驾驶过不同的车子。但从2012年5月到2014年3月,管某甲以不接电话的方式一直拖欠房租,要求他搬离房子时,他又说如果搬出去就连个住处都没有。15、证人管某乙的证言(管某甲的哥哥),证实管某甲以前是读法律专业,毕业后听他说是在做律师,但不知是否拿到律师资格证。回融水老家时比较阔绰,出手比较大方。没有听他讲过有投资的事情。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莫某、韦某、张某、罗某、蒙某、彭某、余某、龙某、证人郭某、李某、潘某均指认出被告人管某甲,被告人管某甲对被害人莫某、罗某、张某、韦某进行指认。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管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及黑色HTC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从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硬盘中提取2个QQ号分别为14×××XX、3838XXXXX的聊天记录、QQ好友等内容、从黑色HTC直板触屏手机提取短信内容、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显示:管某甲同时与多名女性谈情说爱,向多人自称在检察系统工作。2013年1月28日,管某甲以律师费、过路费、油费为由向余某要3000元、2014年2月4日以帮余某办案要向单位请假被扣除奖金、过路费、加油费等为由要8000元、以走关系为名从余某处拿走40000元。2014年1月24日至29日,龙某交通银行信用卡系管某甲在使用,共计消费4631元。2014年1月5日至7日,管某甲以去桂林出差为由拿龙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共消费9593元。2014年1月24日,使用龙某工商银行信用卡消费10000元,使用龙某某建设银行消费5000元。2013年1月罗某帮管某甲贷款50000元。手机通讯记录显示被害人向管某甲多次催要钱款及管某甲拒接电话的情况。18、被害人龙某提供信用卡账单、建设银行交易清单、取款回单、转账单、欠条、与管某甲的QQ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证实管某甲自称正常工作之余利用其律师证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2010年买了10来万的车,2012年买房,每月要扣除房贷2000余元,养车每天50元。2014年1月13日龙某四次共取现金10000元、同月15日现金取款3000余元,同月22日向管某甲账户转款800元,同月30日向名为管某甲乙的账户转款1800元,2014年2月底两次共向管某甲转账500元,3月4日取款60000元,同日,管某甲借走此款并出具欠条一份。19、被告人管某甲尾号为003743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尾号为020656的建设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其于2011年12月9日桂林转款2500元至其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10000元、同月15日收到3000元,同月22日收到800元,同年2月25日收到100元,同月28日收到400元。20、被害人韦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三段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5月29日晚,管某甲在与他人进餐聊天中明确表示以前在鱼峰区检察院工作,现正借调在市检察院工作。21、被害人彭某提供的银行存款单,证实其于2011年12月9日通过建设银行给管某甲存款2500元。22、彭某尾号为525554工商银行信息查询单及流水清单,证实该卡于2013年9月6日在桂林工商银行开户,2013年10月12日入账40000元,该款陆续在非桂林地区使用完毕。2013年11月15日、12月15日,从柳州分别存入现金1890.5元、1194元,之后每个月15日左右从桂林现金存入1800-19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每个月15日转出1867.86元。23、被害人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及管某甲在征婚网站上的会员资料,证实张某某尾号为3037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3年12月9日消费3300元。2013年12月21日还款1000元、同月31日还款2400元。管某甲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资料显示其昵称为琴瑟琵琶,佳缘ID45660679,来自广西柳州,31岁,学历为硕士,月薪5000-10000元,职业是公务员/国家干部,已经购车、购房。24、罗某提供的存款凭条、协议书,证实2013年7月10日存入潘某账户20000元。罗某与管某甲协商,由罗某出资50000元给管某甲专用于安排工作一事,安排不好全额退款。25、被害人莫某提交的交通银行对账单及建设银行流水单,证实其尾号为731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3年12月20日至25日共消费23651元。2014年1月10日、13日、24日分别还款1600元、1000元、8400元、其尾号为050805的建设银行卡于2014年2月28日存入5000元。26、被害人韦某出具的借条二份,证实管某甲于2011年11月25日向韦某借款30000元用于购房,承诺于2013年底还清,2012年8月7日向韦某借款60000元用于投资,承诺于当年底还款。27、被害人余某提供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分别于2013年2月1号、6号、7号身名叫管某甲乙的帐户存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8、被害人蒙某提供的转账单,证实其于2012年3月15日向6228480050211698613帐户转账15000元。29、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柳州市戒毒所五项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管某甲羁押进看守所时体表、语言表达及肢体活动均正常,公安人员办案程序合法,未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30、立案登记表,证实管某甲诈骗莫某于2014年1月1日立案,诈骗余某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诈骗龙某于2014年3月16日立案,诈骗罗某、韦某、张某、蒙某、彭某2014年3月22日立案31、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与罗某从高中到2009年、2012年至今是情侣关系,共骗了罗某160000元左右。其中:2012年10月,其以在柳州窑埠附近买房子欠了外债为由,要罗某帮借50000元高利贷,在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V8城附近的招商银行一侧马路上拿到此款。2013年4月,其以欠了外债,要卖窑埠那个房子才能还钱,但卖房了就不能和罗某结婚为由,让罗某给其从工商银行转账20000元。2013年6月10日,其与罗某协议帮她解决工作问题,在融水要了罗某50000元。当时还告诉罗某还有她家人自己在柳州的检察院工作,让他们不用担心。其后又以解决工作还需要钱,要罗某向潘某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20000元,随后其将钱从潘某银行卡上取走,此外生活上一些零碎还有2万余元。后来经过罗某不断催促,其想办法从别人那里要了10000元给罗某。其和彭某一起贷款40000元,钱到她的卡上后才给其,之后其有还款。2011年至2012年认识韦某,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侣,认识时其自称从事法律类工作。2011年其以要去南宁办事,但单位财务不在,向她借20000元,等财务报销后还钱。韦某在广西科技大学门口的农村信用社给其取款20000元现金。2012年2月,管某甲以没钱回家过年要钱,韦某找亲戚向其提供的韦某某的邮政储蓄卡打款5000元。之后其以要去南宁考试要钱,韦某亲戚向其工商银行帐户打款4000元。之后又向韦某要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000元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使用了大半年后才还。2012年6月,其以还房贷为由拿走韦某60000元。在韦某不断催促下其告之钱用于投资水泥厂,其后韦某的哥哥先后二次找其补写借条。在2013年7-10月间,经韦某不断催促,从罗某和其他人那里借的钱共还了韦某20000元。其余款项以投资融水县水泥厂,没有结账为由拖着不还钱。其向表姐蒙某借款15000元。其答应余某先收2500元费用后从柳州过去灵山处理余老公交通肇事的案件,到灵山之后余再想办法给一些钱。其多次到灵山处理此事,期间从余某处拿40000元给了一个广西大学商学院名叫科比(音)的人用作给余某丈夫办理取保侯审的劳务费及关系费,具体用途由科比自已安排。其与张某也是通过QQ聊天认识,当时自称在柳州的检察院工作,2013年12月,其亦以上述理由向张某借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当天便刷卡消费3300元。次日张某便把卡要回去了,并催促我还款,但我一直以事情没有办下来为由拖着。之后张某不催促并称要报警,其便两次还清了张某的款项。其与龙某2014年元旦发展为男女朋友,两人交往期间曾相互付账,钱款共用,其向龙借的稍微多一些,但是具体数额已记不清,其以买房的名义从龙某处拿过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此事经龙父同意,其中1万元龙某拿去还信用卡,其拿到手的现金是5万元。其通过QQ聊天认识莫某,2013年11月-12月发展为情侣关系,认识时其自称在柳州市检察院刑事侦查科工作。2013年12月,因缺钱用,其在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延长线牛车坪村村口的斜坡上,以想找关系给犯人办理提前出狱但又不想用自己的帐户,遂向莫某要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拿到卡后刷卡17000余元用于网上投资,刷卡6000元用于还之前欠的租车费及日常花费。莫某催还款时其以犯人的提前释放的事情没有办下来为由拖着不还钱,之后莫某讲她要报警。其便想办法弄到18000元还给了莫某。实际上,其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从没有买过房,自己仅是法律专业毕业,平时解决一些亲戚的法律问题。没有能力帮犯人办理提前出狱,也没有能力帮罗某解决工作问题。因生活比较困难,就想和女孩子谈恋爱,之后用各种理由骗她们,让她们给钱花。而说自己是检察院的人或者法律工作者是为了让她们更信任,愿意给钱。上述证据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关于被告人管某甲在质证阶段提出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所做供述不属实,同时认为被害人陈述虚假,其QQ曾经被盗,电脑上QQ聊天内容不是其本人表示。辩护人称管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属疲劳讯问、第二份供述11张笔录约在半小时内做出,真实性值得怀疑,该两份笔录不宜采用。经查,讯问录像中公安人员取证程序符合规定、行为及语言表示文明,被告人管某甲表情自然,交流正常,身体表征无异常,讯问结束时明确表示未受刑讯逼供,进入看守所体检报告显示体表无异样。无证据显示管某甲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程序合法、有效。故被告人管某甲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及审讯录像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某甲QQ聊天记录系从其住所的电脑硬盘内(属本地保存)提取,且聊天内容较为私密、连贯且能与被害人陈述及书证相互印证,提取的聊天内容可排除是他人所表示。另本案被害人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经合法程序固定被害人陈述,陈述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吻合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控辩双方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1、被告人管某甲是否冒用检察官身份,2、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占有,3、诈骗的数额。现予以综合评定如下:1、被告人管某甲在世纪佳缘交友网上的用户资料、电脑硬盘内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人潘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录相、被害人陈述等均能相互印证其编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2、管某甲冒用检察员的身份,虚构自有住房、汽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与多名女性谈恋爱,以结婚为幌子,还编造购房、还房贷、出差、为犯人办出狱赚外快等事由,以借的名义从被害方敛财。其本身不具备还款的能力,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此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诈骗。3、管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诈骗罗某16万元,退还1万元;诈骗韦某94000元,退还20000元的事实与罗某、韦某陈述中就给钱的理由、时间、地点及金额等细节部分均吻合,且有欠条、协议书佐证,予以认定。骗取彭某42500元、还款5000元有银行流水清单、彭某的陈述及管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余款项的转账凭证字迹模糊还有手写改动,且无其它证据证实,不予认定。从QQ聊天记录、余某陈述、黄某的证言中,可知此事中管某甲另收取有劳务费,此40000元是管某甲以给黄某办理取保侯审的名义从被害人余某处骗取。结合龙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管某甲电脑内提取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欠条、龙某的陈述、管某甲的供述等,应认定共骗取龙某95324元,指控的其余数额因证据缺乏不予认定。给莫某19000元系案发后还款,应计入诈骗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管某甲在案发后归还少部分诈骗款项,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管某甲退赔被害人罗某150000元,彭某37500元,韦某74000元,蒙某15000元,余某40000元,龙某95324元,莫某46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利娥人民陪审员 皮 梅人民陪审员 秦小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妮诈骗金额432475元起点刑:42个月基准刑:每增加一万,增加1.5个月,42+1.5*40=102拟宣告刑:多次诈骗,增加20%102*1.2=122.4宣告刑:九年十个月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