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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侯华与温国锋、暨良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侯华,温国锋,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余侯华,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国锋,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暨良兰,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侯华与被执行人温国锋、暨良兰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1628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