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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韦雪丽与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雪丽,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反诉被告)韦雪丽,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蒲松涛,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巧蒂,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住所地:东莞市莞城罗沙新兴装饰材料城*座*楼***号铺。注册号:441900604865085。经营者吴巧蒂,身份同上。韦雪丽与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于2015年5月提起反诉,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本案本诉部分的诉请,本院将在本案中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吴巧蒂、反诉原告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撤回反诉。本案反诉部分的受理费126.23元(吴巧蒂、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已共同预交),由反诉原告吴巧蒂、反诉原告东莞市莞城爵立家居用品商店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  铮  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嘉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