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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非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山丹县环境保护局与甘肃焉支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建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环境保护局,甘肃焉支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非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环境保护局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G07060014号。住所:山丹县北大���统办*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希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元,男,山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甘肃焉支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今凯,该公司董事长。机构代码:59953017-0。申请人山丹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山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甘肃焉支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焉支山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该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该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限期缴纳罚款义务。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限期缴纳罚款义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在对被申请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的焉支山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向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并送达了山环改字(2014)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刘今凯进行了询问。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就被申请人��违法施工行为,向其送达了山环罚告字(201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环听告字(201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山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山环罚催字(2015)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山丹县焉支山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的山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丹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山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甘肃焉支山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肖金玉审判员  李世鲜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