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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轩辕万邦金属结构厂、尹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沈阳轩辕万邦金属结构厂,尹俊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419号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甲6号112,组织机构代码:56466933-2。法定代表人:符文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沈阳轩辕万邦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31657-2。负责人:尹俊生,该厂厂长。被告:尹俊生,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轩辕万邦金属结构厂、被告尹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5元,减半收取6007.5元,由原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玉红人民陪审员  韩馨瑶人民陪审员  任馨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诗雯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