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秀莲等与李大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莲,李小红,李大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李秀莲,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济阳县。原告李小红,女,汉族,1986年2月23日生,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圣,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济阳县,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被告李大超,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址: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海雯,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山东分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本庭在审理原告李秀莲、李小红与被告李大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莲、李小红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莲、李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莲、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秀莲、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