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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连可与聊城市海河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连可,聊城市海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姚连可,男,农民。被告:聊城市海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江北汽车城3号楼316室。法定代表人张道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连可与被告聊城市海河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连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连可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