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诸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丁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某,村民。原告丁某与被告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剑峰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林、被告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哥哥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唐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在该判决书主文中第三条明确了原告对被告享有5万元债权,时至目前,被告尚未能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诸某辩称:其不欠原告的钱。5万元不应还给原告,应当还给借钱给他的他的哥哥诸某某,该款还没有还给诸某某。经审理查明:诸某系诸某某弟弟,丁某与诸某某于199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6月30日,诸某某、诸某等人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诸某某、丁某将分得的1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转借给诸某,诸某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3年1月4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唐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丁某与诸某某离婚,同时判决对诸某的10万元债权由丁某、诸某某各享有5万元,上述判决已生效。诸某目前未归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调查笔录、(2012)东唐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诸某某、诸某等人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丁某、诸某某将其应得份额10万元以借款形式转借给诸某,本院判决丁某享有其中的5万元,诸某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丁某有权要求诸某支付该5万元。诸某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丁某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帐)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薇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