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彭成祥、孙晓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彭成祥,孙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国,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彭成祥。被执行人孙晓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成祥、孙晓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17796.87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彭成祥、孙晓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