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法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子臣与徐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臣,徐兰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张子臣,男,56岁,汉族,个体。被告徐兰珍,女,60岁,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臣诉被告徐兰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臣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张子臣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