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8号院里花园5栋1单元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X,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梅园大道*号院里花园*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和解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