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瑞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瑞胜,平爱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0396号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集中区88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太巧,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19号。法定代表人牛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牛瑞胜,成人。被告平爱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瑞胜、平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星星 来自